周小安自选文集  
学术篇

“义”: 孟子与保罗

  中国的基督教今后要有更进一步的发展,并在中国文化的土壤里生根发芽、开花结果、发扬光大,就不能一直保持过去与中国上层文化若即若离的关系。基督教信仰和神学的本色是需要保持的,但是,却不能始终游离在中国的上层文化之外,必定要进行更多、更深、更富有创意和建设性的对话、沟通、撞击和融合。

  本文是作者在比较孟子的“义”与保罗的“义”的过程中,所得到的几点看法。因多数读者也许只了解其中之一面(或孟子的“义”,或保罗的“义”),所以先分别作一点介绍。最后,再谈谈这个比较对孟子的“义”和中国基督教信仰和神学各有什么启迪或教训。

一、 孟子的“义”

  孟子关于“义”的思想基本上是追随孔子,并在孔子的基础上有所发展。孔子学说的核心是“仁”。对于“义”,孔子的思想只限于在“君子”与“小人”,“义”与“利”的对比中展开。孔子的基本主张是重义轻利,以义为立身之本。他认为,义高于利,重于利,所以,在义与利相冲突时,不能见利忘义,而是要“见利思义”(《论语¨宪问》),“见得思义”(《论语¨季氏》)。重利轻义的是小人,重义轻利的是君子,所以“君子喻于义,小人喻于利”(〈论语¨里仁〉〉。对待正义的事情,不敢挺身而出去捍卫,是怕死的行为,孔子坚决反对这样的行为,认为“见义不为”是“无勇”(《论语¨为政》)。他最担心的,就是德之不修,学之不讲,对正义的事业不敢挺身而出。所以他提倡,志士仁人没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不义的:“不义而富且贵,于我如浮云”(《论语¨述而》)。

  孟子在这方面继承了孔子的思想,他在孔子“杀身成仁”的思路上提出了“舍生取义”的主张。孟子说:“鱼,我所欲也;熊掌亦我所欲也;二者不可得兼,舍鱼而取熊掌者也。生亦我所欲也,义亦我所欲也;二者不可得兼,舍生而取义者也。”(《孟子¨告子上》上)孟子提倡舍生取义,在生存和义发生矛盾时,要不惜牺牲生命而保全义。

  孟子进一步发展了孔子的思想,初步创立了他的思想体系,这个思想体系可以称为“仁学体系”,也可以称为“心学体系”。我们说孟子在“义”的思想上发展了孔子,也就是说他是从一个思想体系来谈“义”。简要地说,孟子的“义”在他的思想体系中有五个要点:

  (一) 仁义都是人生的法则

  孟子在《离娄上》第十一章定义“仁”是“人之安宅”,也就是人心安居的所在;而“义”则是“人之正路”,也就是人生正当的道路。他在《告子上》第十一章有同样的说法:“仁,人心也;义,人路也。”在这里,“路”或“正路”指人生的法则。在《尽心上》,他说:“杀一无罪,非仁也;非其有而取之,非义也。”(第三十三章)他又说:“人皆有所不为,达之于其所为,义也。”(第十一章)可见,为与不为的标准是义。凡该做的,就去做;凡不该做的,便不去做,这就可以证明义。

  (二) 义是一种行事的根本原则

  孟子说:“大人者,言不必信,信不必果,唯义所在。”(《离娄》第三十九章)在孟子思想体系中,“义行”自然包括了信用与果决两种德目,但孟子认为信与果不是最重要的行为法则,义才是最重要的法则。当前两种法则与义不相容时,宁愿放弃前两种法则,也要坚持义的法则。

  (三) 义与仁一样,都存在人的内心

  孟子说:“仁、义、礼、智根于心。”他又说:“恻隐之心,人皆有之;羞恶之心,人皆有之;恭敬之心,人皆有之;是非之心,人皆有之。恻隐之心,仁也;羞恶之心,义也;恭敬之心,礼也;是非之心,智也;仁、义、礼、智,非由外铄我也,我固有之也。(《告子上》)

  孟子还说过:

  “恻隐之心,仁之端也;羞恶之心,义之端也;辞让之心,礼之端也;是非之心,智之端也。人之有是四端也,犹其有四体也。有是四端而自谓不能者,自贼者也;谓其君不能者,贼其君者也。凡有四端于我者,知皆扩而充之矣。若火之始然,泉之始达。苟能充之,足以保四海,苟不充之,不足以事父母。(《公孙丑上》)

  上述的话,包含了以下几个要点:其一,他说:“仁、义、礼、智,非由外铄我也,我固有之也。”这里,他把仁、义、礼、智视成完全是人先天固有的。其二、他把仁、义、礼、智,视成是人类性的“人皆有之”的与生俱来的道德意识。其三、他说,“恻隐之心,仁之端也;羞恶之心,义之端也;辞让之心,礼之端也;是非之心,智之端也。”这个“端”即“才”,是草木的萌芽,也即开端。因此,所谓“仁之端”、“义之端”、“礼之端”、“智之端”,即为人与生俱来的仁、义、礼、智的萌芽。这也是说,人生来就有恻隐之心、羞恶之心、辞让之心、是非之心;而这四种意识,就是“才”。

  虽然仁义都根植于人的内心,但仁为恻隐之心,即同情心;义则为羞恶之心,或羞耻之心的具体表现。仁义虽为一体,但义是仁的外在行为表现。

  (四) 教育和修养的作用

  孟子强调教育和修养的作用。侧隐、羞恶、辞让、是非还只是“端”,还要靠培养、扩充。孟子认为,仁义虽是人心的本性,但仁义的作用并不是自动自发的,还必须靠人自己去反省,或迁善改过,才能完成。这就是所谓“君子必自反也”(《离娄下》第二十八章)。道德修养才是建立仁义品格的根本途径。

  (五) 性善论

  若有人进一步问:这仁、义、礼、智之“才”是由哪里来的? 答案是“天降”的,因为孟子说过“非天之降才尔殊也”(《告子上》)?这就是说,这萌芽是天降的生而即有的。孟子在《尽心》开宗明义地说:“尽其心者,知其性也。知其性,则知天矣。”

  由“尽心”开始,经过“知性”,最后达到“知天”。“尽心”就是努力保持发挥仁、义、礼、智等善端。“知性”就是认识自己的本性。“知天”就是领悟天道与人性本为一。这里的内在逻辑是:尽心便可以知性,知性便可以知天。这如何可能?答案是:心、性、天本来就是三而一的,心之善端所显示的是性之善本,而性之善本所显示的是天之善道。

二、 保罗的“义”

  保罗书信中对“义”的论述集中在《加拉太书》和《罗马书》这两卷书信中。其他书卷中虽也有提及之处,但都是星星点点,内容上也没有超出上两卷书信的范围。所以,我们的讨论可以集中在这两卷书信上。在全本圣经中,保罗书信对救恩或福音的论述最为深刻和系统,而他对“义”的阐明是在他的救赎论中展开的。总结起来,保罗论说的“义”也包含了五个要点:

  (一) 人的不义(或罪)

  保罗从三个方面揭示人的不义(或罪):

  1、从现象观察的角度揭示人普遍的不义(或罪)。他首先揭示外邦人的不义(或罪)(罗一18-32)他们是“不虔不义的人”,也就是“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”(18节)。外邦人不义的根子在于“他们虽然知道神,却不当作神荣耀他,也不感谢他。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,无知的心就昏暗了。自称为聪明,反成了愚拙”(21-22节)。结果,他们就犯下了拜偶像的罪和各种伦理道德上的罪(23-32节)。接着,他揭示犹太人的罪(二1-29)。犹太人虽然认识神,也有神的律法,他们的问题是不能完全地遵行律法。结论就是:“犹太人和希利尼人(代表外邦人)都在罪恶之下。就如经上所记:‘没有义人,连一个也没有’”。(三9-10)“世人都犯了罪,亏缺了神的荣耀”(23节)。

  2、从圣经的启示揭示人类的“原罪”:“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,死又是从罪来的;于是死就临到众人,因为众人都犯了罪。没有律法之先,罪已经在世上;但没有律法,罪也不算罪。然而从亚当到摩西,死就作了王,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,也在他的权下。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。”(五12-14)由于人类始祖的犯罪(创三),结果使人类有了罪性,并处于与神隔绝的状态,这就是人的“原罪”。

  3、由于人的“原罪”,结果人虽然也有行善的意愿,却无行善的能力:“我也知道在我里头,就是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;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故此,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作;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作。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,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。我觉得有个律,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,便有恶与我同在。---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。”(罗七18-23)传统上认为这里所描绘的是基督徒的经历,其实是没有圣灵之人的经历[1]。但无论如何,也不影响保罗对人的不义的深刻揭示。

  (二)神的义

  根据保罗,神的义就是神公义本性的外在彰显。罗马书的主旨就是要说明:“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”(罗一17)。在此之前,神的义主要是透过律法来显明的。“原来神的愤怒,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,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。”(一18)对于那些论断人的人,“神必照真理审判他”(二2)。对于那些不悔改的罪人,“神震怒,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。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。”(二5-6)“原来在神面前,不是听律法的为义,乃是行律法的称义。”(二13)“神是真实的,人都是虚谎的。如经上所记:‘你责备人的时候,显为公义;被人议论的时候,可以得胜。’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,我们的不义,若显出神的义来,我们可以怎么说呢? 神降怒,是他不义吗?断乎不是!若是这样,神怎能审判世界呢?”(三4-6)

  可见,神的义透过律法显明出来主要是神公义的审判。然而,由于罪的普世性,“所以凡有血气的,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,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”(三20)

  在保罗看来,救恩的中心信息就是:“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,有律法和先知为证;就是神的义,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,并没有分别;因为世人都犯了罪,亏缺了神的荣耀;如今却蒙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稣的救赎,就白白地称义。”(三21-24)

  所以,“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”就是恩典和称义。这就是福音的核心。可见,在保罗看来,神的义有两种不同的意义:1、神的义透过律法显明出来主要是神公义的审判;2、神的义在律法以外显明出来就是恩典和称义。

  (三)因信称义

  保罗进一步解释,为什么把恩典和称义同“神的义”联系起来:“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,是凭着耶稣的血,借着人的信,要显明神的义;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,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,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,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。既是这样,哪里能夸口呢?没有可夸的了。用何法没有的呢?是用立功之法吗?不是,乃用信主之法。所以我们看定了:人称义是因着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”(三25-28)

  在这里,保罗从旧约的献祭和法庭的审判两个角度来阐明福音的奥秘。林后五21对此有很好的说明:“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,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。”按照传统神学的解释,神的拯救行动要同时满足神公义的要求和他施恩的仁爱,所以他设立神子耶稣作为罪的替身,代替罪人承受罪的刑法,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;并且,他定意让那些相信接受耶稣基督和他的救恩的人被宣告为义,不再被定罪,从而满足了神施恩的仁爱。这样,人称义不再是根据行律法,而是“本乎恩,也因着信”(弗二8)。

  (四)同钉十字架,做义的奴仆

  传统神学论述保罗的“义”就停留在这里,但保罗本人却没有停留在这里。前面曾提到,保罗的“义”是在他的救赎论中阐明的。在他的救赎论中,基督的救赎,也就是他的死与复活,不仅要解决罪的刑法,而且要解决罪的权势和罪的律。解决罪的刑法,是透过基督“替代性”的死而使人“因信称义”。这仍然只是地位上的改变,使人从过去与神隔绝、与神为敌、被神定罪的地位改变成与神有正当合宜的关系。这虽然非常奇妙,但只是解决了人不义的后果,还没有解决人不义的行为,或“罪的奴仆”的问题,也没有解决人不义的本性的问题。从正面来讲,“因信称义”只成功了人义的地位,还没有成功人义的行为,也没有成功人义的本性。

  保罗在罗六继续阐明基督救赎的死同时解决了罪的权势:“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,是受洗归入他的死吗? 所以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,和他一同埋葬,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,象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。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,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;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,使罪身灭绝,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;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。”(罗六3-7)

  他在加二20更清楚地表明信徒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的事实:“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,现在活着的,不再是我,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;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,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,他是爱我,为我舍己。”他又说:“凡属基督耶稣的人,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,同钉在十字架上了。”(加五24)

  这些经文表明了基督之死的“包括性”[2]。基督之死不仅代替我们受了罪的刑法,而且包括我们的“旧人”、“肉体”、“老我”一同钉在十字架上,使我们脱离了罪的权势。当我们脱离了罪的权势之后,我们并没有成为自己的主人,而是作了“义的奴仆”,或“神的奴仆”:

  “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,就作了义的奴仆。--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,作了神的奴仆,就有成圣的果子,那结局就是永生。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;惟有神的恩赐,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,乃是永生。”(罗六18-23)

  罗马书第六章和加拉太书中相应的经文所论述的,不只是地位和关系,而是基督徒的生活和行为,那就是“成圣的果子”。

  (五) 成就律法的义,结圣灵的果子

  保罗在罗八1-4继续阐明基督救赎的死同时解决了罪的律:“如今,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,就不定罪了。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,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,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。律法既因肉体软弱,有所不能行的,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,成为罪身的形状,作了赎罪祭,在肉体中定了罪案,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,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。”

  这段经文到赎罪祭对罪人的三方面功效(它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):1、不定罪;2、脱离罪和死的律:3、成全律法的义(使合符神旨意的要求落实在受圣灵支配的人身上[3])。毫无疑问,要取得这三方面的救恩成就,赎罪祭的功效不可能只限于替代性的买赎,而肯定有包括性的灭绝罪性。

  赎罪祭有改变人本性的功效,这确实是圣经所启示的事实。对于这种改变的现实和实践意义,我们强调得太不够了。一个人的本性支配他的行为、言语、思想、与情绪的整个发展。他所以是他,都因为他的本性。如果他的行为是坏的,那是因为他的本性是坏的。未曾归主的人是个罪人,是背叛神的,因为他的本性──他的心地光景──就是这样的。玫瑰花无论是在雨天或晴天,无论是在沙漠或花园,都会吐露它的芳香,因为这就是它的本性。莲花出污泥而不染,因为这是它的本性所使然。总之,本性胜过环境。[4]

  加五22-23进一步把成就律法的义描述为结圣灵的果子:“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、喜乐、和平、忍耐、恩慈、良善、信实、温柔、节制。这样的事,没有律法禁止。”

  总之,根据保罗的救赎论,基督的死和复活一举解决了罪的刑法、罪的权势和罪的律,使不义的罪人得以在基督耶稣里称义,成为义的奴仆,并且成就律法的义。

三、 四点启迪

  (一) 孟子对人心中的邪恶认识太浅

  比较孟子的“义”与保罗的“义”,我们发现,对于孟子的“义”的五个要点中的前两个要点保罗也能认同。然而,孟子认识到人心中有仁、义,却对人心中的邪恶认识太浅。孟子有“舍生取义”的理想,但是,在实际生活中,又有多少人能够作到呢?在现实生活中,惟利是图的人何其多!

  孟子并非完全不知道人心中有恶念,但他却相信这些恶念可以借着人的教育和修养而克服掉。在保罗看来,这不过是一种道德理想主义。人既然有原罪,就有罪的律在他心中,使他无法行出所愿意的义来。这情形就像一个人无法拉自己的头发,将自己拉离地面一样。它也像一个陷在泥塘中的人,这人越是挣扎,陷得就越深。人如何能靠教育和修养除去心中的恶呢?

  (二) 孟子对“义”的超越根源完全无知

  孟子视人的义植于人的心、性中,这是他的洞见。但他进一步认为人的心、性是善的,就显得有些盲目乐观了。至于他将人善的心、性与天道合一起来,则更是无知。他没有认识到,人与创造他的本原已经处于隔绝的状态,并且是在神的审判之下。

  另一方面,生在主前三、四百年前的孟子,没有机会听到保罗传讲基督的福音,当然不会知道有“因信称义”、“同钉十字架”、“生命之灵的律”这些事,后人也不能因此而苛责他。不过,作为孟子的传人就不一样了。他们已经有机会接触福音,如果仍旧固执成见,就很不明智了。

  (三) 基督救赎对人心灵的改变

  反观今日许多华人基督徒(特别是在北美)的信仰和神学,由于受西方神学的影响,难免将信心和信仰与理智对教义的理解和接受混为一谈。其实,圣经中的信心和信仰更多是植于人的心灵中,而非理智上。只有那深植于人的心灵中的信心和信仰才能使人得救和称义。这样的信心和信仰,才能让福音的大能带来人心灵的彻底转变(重生),而不只是所谓“地位上的改变”而已。

  (四) 基督救赎对人行为“成义”的作用

  此外,今日许多华人基督徒在地位上“称义”与行为上“成义”(即成全律法的义)之间也没有保持平衡。按理说,我们获得了如此宝贵的救恩(称义的地位,王子的位分),应该活出与蒙恩相称的生活来。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。我们更多的是在王宫里继续过着乞丐的生活。究其原因,恐怕还是与头脑中的信心和信仰不无关联。俗话说:什么树开什么花。那些扎根在头脑上,而不是扎根在心中的信心和信仰大概也结不出什么行为上的果实来。也许,华人的基督徒在这里可以向孟子学一个教训:信与行根于心。

注释:

  [1] 冯荫坤着《罗马书注释》(卷二)。校园书房出版社,1999。页362-506。

  [2]周小安,“基督之死的包括性”。《生命季刊》总第23期,2002年9月。

  [3]同[1]。页551-573。

  [4]同2。页36